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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许某某故意伤害案)_新郑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新郑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345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7231998********,汉族,非中共党员,初中毕业,无业,户籍地河南省商水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20年6月21日被新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20年7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7月2日由新郑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新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8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相关权利义务,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许某某令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9日 00时10分左右,在新郑市郭店镇任坡沟村,被告人许某某与被害人石某某因琐事发生纠纷,引起打架,期间许某某用拳头将石某某脸部打伤。经鉴定,被害人石某某的鼻骨骨折合并鼻中隔骨折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被害人石某某的陈述;3.证人岳某某、杨某某等人的证言;4.鉴定意见;5.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郑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柳向红

                               2020年8月31日

附:

1.被告人许某某现逮捕羁押于新郑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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