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清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检刑一刑诉〔2020〕247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534196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清河县,住**镇**村**号,无前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31日被清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清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15日13时许,在清河县**村,被告人许某某因栽树与许某某发生打斗,在打斗过程中,许某某用铁锨将许某某打伤,经鉴定许某某伤情系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许某某、许某某辨认作案工具照片;2.书证:受案登记表、犯罪嫌疑人照片等;3.证人证言;证人许某某、许某某、徐某某的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许某某陈述;5.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许某某供述;6.鉴定意见:清河县公安局物证鉴室鉴定书;7.辨认笔录:许某某、许某某的辨认笔录;8.其他证明材料:抓捕经过、发破案报告、户籍信息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清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顾福强
2020年12月1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清河县戈仙庄镇**村**号
2.案卷材料1册
3.《量刑建议书》二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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