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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许某某故意伤害案)_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坊检一部刑诉〔2019〕294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041958********,初中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为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街道**村**号,现居住地为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15日被潍坊市公安局坊子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潍坊市公安局坊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3日8时45分左右,在潍坊市坊子区****有限公司院内,因纠纷,被告人许某某与被害人齐某某发生争执厮打,在厮打中许某某用铁管将齐某某的左腿打伤,致其左腓骨小头骨折。经潍坊市公安局坊子分局刑警大队刑事科学技术研究室鉴定,齐某某的伤情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前科查询等;2.被害人齐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坊)公(刑)鉴(伤)字(2019)076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致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玉红

2019年12月26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随案移送全部案件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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