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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许某某故意伤害案)_安徽省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泗检一部刑诉〔2019〕215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51962********,汉族,中专文化,安徽省泗县人,住泗县**镇**村**庄。被告人许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13日被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当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3时许,在泗县**镇**村**庄刘某甲家棋牌室,被告人许某某与被害人刘某甲因琐事发生吵打,被告人许某某持木凳子、打气筒将被害人刘某甲左胸部和腿部打伤,致其左侧2、3、4肋骨骨折、左侧髌骨骨折。经鉴定,被害人刘某甲损伤程度均为轻伤二级。

被告人许某某于2019年11月13日经泗县公安局民警电话通知到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打气筒、木凳子等物证照片;

2.户籍证明、前科证明等书证;

3.证人李某某、刘某乙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刘某甲的陈述;

5.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泗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许某某八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吴会岱

2019年12月27日

附:

1.被告人许某某现羁押于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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