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田检刑诉〔2020〕160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40419********,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老龙眼****,2020年4月17日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被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1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3日晚上19时许,被告人许某某回到其位于****家中,遇到儿媳刘某某要接其孙子许某某(刘某某的儿子)回家,许某某不同意。双方发生纠纷,后许某某对刘某某进行击打。刘某某的伤情经安徽理工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某某因被他人殴打致左侧鼻骨骨折合并左侧上颌骨额突骨折评定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归案经过、病历、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接受证据清单、鉴定聘请书、鉴定意见通知书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安徽理工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壹份;
6.视听资料:光盘壹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许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八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继双
(院印)
2020年6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随案移送卷宗材料贰册,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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