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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许某某故意伤害案)_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肥检刑诉〔2020〕3122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肥东县,公民身份号码340111197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和住址均为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街道**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肥东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5日被该局刑事拘留,11月12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20年11月3日经本院决定,由该局继续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肥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6日15时许,被告人许某某因其女儿在校与同学发生矛盾,赶至安徽省肥东县**宿舍楼大门口,对其女儿同学的父亲张某某及上前拉架的张某某妻子朱某某实施殴打,致被害人朱某某左桡骨远端骨折。经鉴定,朱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同年11月11日,许某某与朱某某达成调解协议,取得朱某某的谅解。

另查明,2019年11月5日,许某某经民警通知后主动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查询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褚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朱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许某某因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肥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梁丽萍

2020年12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许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居所。

2.随起诉书正本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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