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海检诉刑诉〔2020〕286号
被告人许某某,绰号“排骨”,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31985********,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广东省吴川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11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7年11月21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许某某(绰号“排骨”)伙同易某甲、易某乙、陈某某、杨某某、郑某某等同案人(均已判决),在本市海珠区土华村华泰西**巷**号**楼一地下赌场楼下,因同案人易某甲向参赌人员林某某等人索要“打赏钱”而双方发生争执,继而被告人许某某和同案人分别以拳脚、持刀、砖头等对被害人林某某进行殴打,在此过程中同案人郑某某持刀刺伤被害人林某某,致使被害人林某某因锐器作用致肺破裂、右股动静脉破裂失血性休克死亡。2019年11月19日12时5分,被告人许某某在海南省海口东火车站广场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书证;
3.证人证言;
4.同案人的供述;
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
7.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8.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伙同同案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洁霞
2020年3月12日
附:
1. 被告人许某某现被羁押于广州市海珠区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3卷,光盘3张。
3. 本案扣押折叠刀1把、砖头1块,现暂存于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请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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