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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许某某故意伤害案)_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任检一部刑诉〔2020〕983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8111996********,汉族,大专文化,群众,无业,户籍地济宁市任城区**镇**村**村,住址**。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1日被济宁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宁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1日告知被告人许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19日告知被害人张永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4日2时许,在济宁市任城区**路济宁**院对过的**酒吧,被告人许某某因琐事与他人发生纠纷,继续厮打。在厮打过程中,被告人许某某将劝架的**酒吧工作人员张某某打伤,致张某某额骨骨折。经法医鉴定,张某某的伤情系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鉴定意见;2、户籍信息、办案说明等书证;3、辨认笔录;4、证人韩某某等人的证言;5、被害人的陈述;6、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辉

2020年8月25日

附:

1、被告人许某某现取保候审现在家,电话1476377****;

2、卷宗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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