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辩护人符开良,海南法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儋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2月10日20时许,罪犯陈某甲(已判刑)与同案人范某某、薛某某、阮某某(该三人在逃)一起喝酒时,接到女朋友吴某某的电话称其被前男友陈某乙纠缠,让陈某甲去打陈某乙。于是,陈某甲叫上范某某、薛某某、阮某某一起去殴打陈某乙,随后打电话让被告人许某某驾车载陈某甲、范某某、薛某某、阮某某前往**镇,陈某甲并随身携带一把匕首。当许某某驾车到达**镇时陈某甲在车上明示将殴打报复陈某乙,许某某继续驾车到**镇**路与**路交叉路口“**1号”美甲店路段,陈某甲在该处找到吴某某和陈某乙,许某某停车等候,陈某甲伙同范某某、薛某某、阮某某戴口罩下车殴打陈某乙,在此过程中陈某甲持匕首刺伤陈某乙背部、胸部等身体部位,后陈某甲带上吴某某和范某某、薛某某、阮某某乘坐许某某驾驶的轿车逃离现场。2019年9月24日晚上,许某某在海南省琼海市**镇**酒店被公安机关抓捕到案。
经儋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陈某乙左肺破裂损伤程度评定为重伤二级,致残程度评定为十级;左胸背部刺伤致血气胸,左肺肺部组织受压面积平均在30-60%之间,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一级;左胸背部刺伤致胸壁穿透,肩月甲骨骨折,全身疲痕长度累计达38. 2cm,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左侧第10 肋骨骨折,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查询、到案经过、(2019)琼9003 刑初45 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证人吴某某、董某某、许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某乙的陈述;
4.罪犯陈某甲的供述;
5.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及其辩解;
6.鉴定意见:儋公司鉴(法医)字〔2017] 141号《法医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鉴定意见通知书》;
7.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案发现场监控录像指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明知同案犯陈某甲等人故意伤害被害人陈某乙,仍驾车运送陈某甲等人找到并打伤陈某乙,后又驾车运送陈某甲等人逃离现场,经鉴定陈某乙被故意伤害受重伤二级、十级伤残,许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许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是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儋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文散
附:1.被告人许某某现羁押在儋州市第一看守所。
2.随案移送公安侦查卷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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