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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许某某故意伤害案)_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诉刑诉〔2020〕78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821965********,汉族,高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晋江市**镇**村**里**号。因故意伤害他人,于2016年10月18日被晋江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8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晋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晋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件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分别自2019年11月18日至2019年12月2日,自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2月15日);因部分事实不清,退回晋江市公安局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12月2日至2020年1月2日,2020年2月13日至2020年3月13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9月26日上午,被告人许某某因土地纠纷与被害人李某某在晋江市**镇**村村委会对面**路旁发生口角,后引发双方打架。其间,双方相互推搡、扭抱、用身体顶撞对方,致被害人李某某多根肋骨骨折,被告人许某某多处擦伤。经晋江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害人李某某胸部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被告人许某某右前臂及左膝部损伤程度均不构成轻微伤。

2019年8月7日,被告人许某某在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路****路段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晋江市公安局出具的抓获、破案经过,被告人、被害人病历材料,被告人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

2.证人证言:证人许某甲、许某乙、陈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晋江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鉴定书;

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提取笔录、被告人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7.视听资料:现场监控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欧阳明芬

2020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许某某现羁押于晋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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