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会检公刑诉〔2020〕50号
被告人许某某,女,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0291966********,侗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会同县**街**号,住址**。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9年1月18日被会同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19年8月5日被会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17日本院决定对其监视居住。
本案由会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19日10时许,被告人许某某与被害人龙某某在**县**镇**花园人行道上争夺非法运营的客车客源,继而双方发生口角,随即双方用手拍打对方的身体和彼此抓扯对方头发,导致双方扭打在一起,后被围观群众拉开。之后,龙某某往**花园旁边的“**副食批发部”方向走,许某某紧随其后,双方在“**副食批发部”门口又发生争执。于是,许某某脱下脚上穿的高跟鞋拿在手上,龙某某见状也脱下脚上的高跟鞋拿在手上。随后,双方拿起高跟鞋互相朝对方身体殴打,最终双方又被人拉开。龙某某便走进“**副食批发部”内,许某某拿着高跟鞋冲到龙某某面前并用高跟鞋打到龙某某的鼻子,造成龙某某的鼻子当场流血,这时双方才停止对打。龙某某当天到会同县人民医院做CT检查,检查出鼻骨骨折。经怀化市方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龙某某的损伤程度已构成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诊断证明等书证;
2.证人姜某某等八人的证言;
3.被害人龙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
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造成被害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会同县人民法院
员额检察官:谢爱民
检察官助理:向小明
2020年5月11日
附:1.被告人许某某监视居住在家。
2.随案移送的侦查卷贰册、检察卷壹册。
_3.证人(鉴定人)名单壹份。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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