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云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云检刑诉〔2019〕201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29241986********,汉族,小学文化,个体户。出生地山东省菏泽市成武县,户籍所在地成武县**镇**村**号,住云梦县**路**园**栋**单元**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3日被云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3日20时许,被告人许某某岳父左某某与被害人安某某因餐馆揽客问题发生争执,后双方互相殴打,被告人许某某赶来将安某某的左胸部打伤,造成安某某左第3、4、5前肋骨骨折,双侧肘部多出擦伤。2019年8月23日经云梦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安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被告人许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并与被害人安某某达成赔偿、谅解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情况说明、调解笔录、收据、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左某某、陈某甲、陈某乙、董某甲、董某乙、聂某某、郭某某、程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安某某的陈述;4.湖北省云梦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5.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故意伤害安某某,致其肋骨骨折,经鉴定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云梦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罗云
2019年9月26日
附:
1.被告人许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99588****。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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