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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许某某故意杀人案)(公开版)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济宁市人民检察院

 诉 书

济检公一刑诉〔2019〕5号

被告人许某某,女,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8111968********,汉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济宁市高新区**街道**村**路**号。2018年8月28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济宁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9月11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经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

本案由济宁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8年10月22日向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于2019年1月16日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承办本案检察人员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于2019年2月17日提请批准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于2019年3月1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许某某与被害人焦某某同是济宁市高新区**街道**村村民,被害人焦某某因对同村村民王某某与被告人许某某相好一事看不惯,从中干涉,并到村委会反映此事,双方因此发生矛盾。

2018年8月26日晚9时许,在济宁市高新区**街道**村**街被告人焦某某门前胡同处,被害人焦某某遇到刚从王某某家出来并准备回家的被告人许某某,二人发生争吵,继而发生厮打。厮打过程中,被告人许某某用砖块将被害人焦某某头部砸伤,并抓握焦某某睾丸,后用焦某某随身的白色布条勒住焦某某的脖子将其勒死,后将其拖拽至焦某某门前胡同南村坑处离开。经鉴定,被害人焦某某系被他人使用绳索类物体勒压颈部导致窒息死亡。

2018年8月27日,被害人之子焦某甲报案称被害人焦某某不见了,其父亲家门口有血迹,后在出警民警到达现场后,焦某甲反映其父亲与被告人许某某有矛盾,出警民警找到许某某,许某某承认与焦某某发生打斗,并于同日被带至公安机关接受讯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白色布条等物证;2.户籍证明、办案说明等相关书证;3.证人王某某、焦某乙等人证言;4.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尸体检验鉴定书、物证鉴定书等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袁洪志

2019年4月26日

附:

1.被告人许某某现羁押在济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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