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南检刑诉〔2016〕1071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1031973********,汉族,大学专科文化,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阿城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哈尔滨市南岗区**街**号**单元**室)。2016年11月7日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11月18日以经本院以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执行,2016年11月28日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6年12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9月28日19时许,被告人许某某在哈尔滨市南岗区**街**号**宾馆内和被害人扈某某发生口角,为泄私愤用石头将扈某某停放在**宾馆停车场的车牌号为黑A****W黑色丰田普拉多吉普车前风挡玻璃砸碎,前机车盖砸坏,车右侧车漆划坏。经哈尔滨市南岗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车损价值人民币11,780元。
被告人许某某于2016年11月7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物证:受损车辆照片;
2. 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谅解书、收条等;
3.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扈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哈尔滨市南岗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
7.视听资料:案发现场录像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李文婷
2016年12月16日
附: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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