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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许某某故意毁坏财物案)_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花检二部刑诉〔2020〕931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8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423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丰顺县,住广东省丰顺县****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1月22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18日经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许某某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底,被告人许某某因被害人洪某某在广州市花都区**镇**村**队与**队之间菜地种植的三棵海南黄花梨树遮挡阳光,于是叫其工人将树砍掉,造成被害人三棵海南黄花梨树损坏。经花都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涉案物三棵黄花梨树的市场价格为人民币5829元。2020年1月22日,被告人许某某自行到花都区花山镇派出所投案自首。2020年1月23日,被告人许某某的家属赔偿了被害人人民币2万元,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严浩锋

2020年5月28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5334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据目录及证人名单各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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