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冀高检一部刑诉〔2020〕135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51年**月**日出生,住高阳县**小区,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公民身份证号码1324321951********。因本案,于2020年8月4日被高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7日,经本院批准,由高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9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9月9日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9日8时许,被告人许某某在高阳县城**小区地下停车场滑旱冰过程中,无故用洋灰片将停在A68车库门口的牌照为冀FS****黑色凯迪拉克越野车左侧车身、后备箱、前机盖多处划伤,经高阳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给车辆所属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为人民币7150元整。2020年8月5日,被告人家属与涉案车主达成和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鉴定意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伟
二○二〇年十月九日
附:
1、本案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31312****;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72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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