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杨检一部刑诉〔2020〕1580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8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11811987********,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住安徽省**市**镇**村**队**号。2009年因犯非法侵入住宅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2015年2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5年6月1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4月24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执行刑事拘留,期间被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同年4月29日。2020年4月30日经本院批准,由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6月1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年6月9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许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被告人许某某向被害人徐某某借款人民币11,700元(以下均为人民币),后陆续还款1,998元。2019年2月,被害人徐某某要求被告人许某某还清剩余欠款,被告人许某某以事先拍摄的被害人徐某某不雅视频相威胁,迫使徐某某放弃欠款约1万元。
2020年4月,被告人许某某联系被害人徐某某,以传播不雅视频并实际将不雅视频发送给蒋某某,威胁徐某某支付3万元。徐某某基于恐惧心理,于同月17日通过微信向许转账3,000元,并按照许某某的要求,承诺嗣后将剩余钱款27,000元转账给许。
同年4月22日,被告人许某某被民警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徐某某的陈述,证实2018年10月,被告人许某某向其借款11,700元,并陆续还款1,000余元。2019年2月,其向被告人许某某讨要欠款,许某某以事先拍摄的两人不雅视频相威胁,迫使其放弃欠款约1万元。2020年4月,被告人许某某将上述视频发送给其前夫蒋某某,并以继续传播视频威胁其,要求其支付3万元。同月17日,其在许某某的威胁下,通过微信向许转账3,000元,并承诺嗣后将剩余27,000元转账给许。
2.证人蒋某某的证言、微信截图,证实2020年4月,其收到一陌生微信号发送的一段有关徐某某的不雅视频。其联系徐某某后得知,该视频是被告人许某某私自拍摄并以此视频向徐进行敲诈勒索。
3.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接受证据清单》、聊天记录及截图、转账记录截图、光大银行信用卡账单截图,证实2018年10月,被害人徐某某向被告人许某某转账11700元,后许某某陆续还款1,000余元。2020年4月,被告人许某某再次以传播被害人徐某某的不雅视频相威胁,迫使徐某某向其支付3万元,其间,徐某某已通过微信向许转账3,000元。
4.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提取笔录》,证实民警从被告人许某某身上查获涉案的1部Iphone6S手机、1部VivoX27手机,予以扣押,并提取手机内的聊天记录。
5.天长市公安局千秋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中原路派出所出具的“办案说明”,证实本案的案发及被告人许某某的到案经过。
6.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其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他人财物,实际取得约13,000元,尚未取得27,000元,属于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许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许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据此,建议判处被告人许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若在法院审理阶段,有退赔、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可酌情降低建议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夷嵘
检察官助理张少男
2020年7月8日
附:
1.被告人许某某现羁押于上海市杨浦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4.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
第六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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