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延市检一部刑诉〔2020〕231号
被告人许某某(绰号**、**),男,1985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24011985********,朝鲜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延吉市**街**委**组,住址延吉市**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10月4日被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经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4日由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抢劫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移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延边州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月7日交由本院办理。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月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退回补充侦查一次(2020年2月22日至2020年3月22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20年2月8日至2020年2月22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9年至2011年间,在以曹某某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骨干成员姜某某(已判决)、辛某某(已判决)、唐某某(已判决)的指挥下,被告人许某某参与实施抢劫、敲诈勒索、寻衅滋事、故意毁坏财物等违法犯罪活动,逐渐成为以曹某某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积极参加者。
一、抢劫罪
2010年5月份一天,丛某某、徐某某、“**”(身份不详)以打牌的方式骗取啜某甲现金、首饰等财物,啜某甲让其弟弟啜某乙解决此事,啜某乙请托姜某某从丛某某处要回啜某甲财物。姜某某指使杨某某(已判决)、唐某某、朴某甲(已判决)、方某某(在逃)、被告人许某某等人找到丛某某要回财物。杨某某、唐某某、许某某等人在延吉市一网吧内找到丛某某等人后,强行带至延吉市郊区,以恐吓、殴打的方式向丛某某等人强索人民币25000元、一条黄金项链、一部数码相机(均无法查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丛某某的陈述;
2.证人啜某甲、啜某乙的证言;
3.同案犯姜某某、唐某某、杨某某、朴某甲、辛某某的供述;
4.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二、敲诈勒索罪
2010年5月份一天,宋某某(已判决)以自己经营的茶座内女服务员被刘某某包养后被甩,请托姜某某向刘某某索要补偿费。姜某某指使李某甲(已判决)、唐某某、被告人许某某到延吉市刘某某住处,以辱骂、言语威胁的手段,向刘某某索要4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
2.同案犯姜某某、唐某某、李某甲、宋某某的供述;
3.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三、寻衅滋事罪
2010年5月11日上午,朴某乙和金某某因薪酬纠纷,金某某拿走朴某乙公司内财物,受朴某乙请托,姜某某带领唐某某、许某某等人到延吉市**街**大厦李某乙的公司内,辱骂、殴打金某某、李某乙。当天下午金某某纠集社会人员在**大厦楼下,把被姜某某派去了解情况的朴某甲等人打伤,姜某某纠集唐某某、许某某等多名社会人员,在延吉市**酒店楼下打砸、追逐对方车辆,直至对方报警才离开现场。经鉴定,李某乙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李某乙陈述;
2.同案犯姜某某、辛某某、唐某某、朴某甲的供述;
3.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四、故意毁坏财物罪
2011年秋天的一天晚上,**练歌厅经理李某丙(已判决)与老板李某丁因工资问题发生口角并互相殴打。李某丙打电话找姜某某帮忙,姜某某指使辛某某、唐某某去该练歌厅处理纠纷。唐某某纠集包括许某某在内的多名手下,在辛某某的指挥下,持械对**练歌厅的大厅及十几个包房进行打砸。经鉴定,**练歌厅被砸物品损失价格为人民币9953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李某丁的陈述;
2.证人初某某、梁某某、李某某的证言;
3.同案犯姜某某、辛某某、唐某某、朴某甲、李某丙的供述;
4.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其他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使用暴力、胁迫手段劫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敲诈勒索,数额巨大;故意毁坏财物,数额巨大;随意殴打、追逐、拦截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七十四、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敲诈勒索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许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许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延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朴泰男
2020年4月20日
附:
1.被告人许某某现羁押于和龙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伍册、检察卷壹册、光盘肆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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