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河检一部刑诉〔2020〕31号
被告人许某某(绰号某某甲、某某乙),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6821975********,汉族,小学文化,个体,户籍地及住址湖北省老河口市**镇**村**组。因犯故意伤害罪,于1995年12月1日被襄樊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9年12月19日假释释放。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1月27日被老河口市公安局刑事拘留,次月3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老河口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老河口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3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1次(2020年4月16日至5月15日)。期间,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本市李楼镇陈埠村人陈某乙(另案处理)找到王某甲,要求承包由湖北富航隆泰建设有限公司投资建设的襄阳港老河口市陈埠港区综合码头工程的员工简易宿舍活动板房工程。王某甲是工程现场**,其将此事报告公司副总袁某某,袁某某惧于陈某乙恶名,害怕影响其他工程正常进行,答应其要求。当月底活动板房完工后,双方约定2018年春节前结账。因公司资金周转不灵,未能按时付款。
2018年3月29日上午,陈某乙与前妻邓某某来到工地找王某甲索要工程款未果,要求今日必须结算工程款,后离开。当日17时许,被告人许某某受陈某乙邀约来到陈埠港区综合码头项目工程门卫室找王某甲索要工程款。王某甲告知二人已向袁某某汇报此事。陈某乙听后不满意,打、骂王某甲,随后二人将王某甲带至陈埠村陈某乙经营的“渔悦农庄”。被告人许某某看管王某甲至次日早上。许某某和宋某某将王某甲带至陈埠村吃早饭,后三人回到工程门卫室。午饭后,陈某乙打电话给许某某告知其已经和袁某某谈好,让王某甲出具16万的欠条,另要求王某甲给许某某、宋某某各200元。王某甲向袁某某核实后出具了欠条,二人拿到欠条和钱后离开,许某某将该欠条交给邓某某。王某甲于当日15时42分报警,后离开老河口。
同年4月,袁某某安排江苏省如皋市人陈某丙来老河口市接管王某甲的工作,陈某乙、许某某多次找陈某丙索要欠款。7月初,陈某乙独自到工地要钱,将正在吃饭的陈某丙的碗打掉,抓住陈某丙的衣领,辱骂、威胁。7月7日,陈某乙、邓某某、许某某来到工地找陈某丙,拿出一份拟制好的还款协议,内容是在2018年7月25日前结清16万欠款,否则以工地上的80吨钢材抵账。陈某丙电话告知袁某某,袁某某因惧怕陈某乙,被迫同意让陈某丙先签协议。后三人带着协议离开。
同年7月25日,袁某某联系好客户前来买钢材,打算收到钢材款后给陈某乙结算。14时许,许某某伙同陈某乙、邓某某来到陈埠码头项目部,陈某丙向陈某乙等人解释袁某某已经出售了部分钢材,晚上收款后就能支付板房工程款。陈某乙不听,执意拉走钢材,陈某丙等人不敢阻拦。陈某乙安排车辆将工地上的80吨钢材拉至本市光化大道旭生钢材厂,以22.39万元的价格出售,收款后陈某乙支付许某某3000 余元,余款全部据为己有。
经鉴定,陈某乙在陈埠码头工地上拉走的钢材价格为35.1774万元。民警于2019年11月27日在本市李楼镇亢营村将许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抓获经过、户籍信息、照片、收条、还款协议、转账明细等书证;2.证人曾某某、王某乙、宋某某、邓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王某甲、陈某丙、袁某某的陈述;4.老河口市公安局警察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提取笔录;5.老河口市价格认证中心制作的价格认定结论书;6.光盘1张;7.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在陈某乙指使下,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具有殴打情节;许某某伙同陈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威胁、要挟的方式强行索取他人财物19.1774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许某某一人犯数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谢建强
2020年6月15日
附:1.被告人许某某现羁押于老河口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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