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许某某污染环境案)_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睢检诉刑诉〔2017〕734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819196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镇**村。被告人许某某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6年8月12日被睢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0日被睢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7年7月26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睢宁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睢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许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许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至2016年7月间,被告人许某某为非法获利,在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从浙江省宁波市废品回收点收购医疗胶片合计4.5吨,并在明知李某某(已决犯)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仍将收购的胶片向李某某出售,后李某某在其自家作坊内采取高温分解的方法从医疗胶片中提炼白银,严重污染环境。

2016年8月12日,被告人许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银行卡交易记录等书证;

2.被告人许某某及已决犯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违反国家规定,处置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徐州铁路运输法院

检察员:顾敏

2017年8月24日

附:

    1.被告人许某某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1055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254页。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及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