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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许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一案)_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普检一部刑诉〔2020〕Z1000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81199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住广东省揭阳市**镇**村,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经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7日被揭阳市公安局榕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揭阳市公安局榕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9月2日由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某某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5日,被告人许某某在普宁市流沙街道办理了一份工商营业执照(名称为:普宁市流沙桂某某百货商店)、一张交通银行公某某、一个淘宝企业店,后将办好的上述证件以人民币1200元卖给陈某某文(另案处理,陈某某文只付给许某某800元,剩下的400元一直未付还)。2020年6月4日12时,许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破案经过、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营业执照、户某某、微信转账截图、辨认笔录;2.被告人许某某及同案人陈某某文的某某。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某某。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自愿认某某,依法可以从宽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此致

普宁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詹某某

检察官助理:刘某某文

(院印)

2020年9月24日 

   附:

1.被告人许某某现羁押于普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

  3.《认某某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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