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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许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_云南省龙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龙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一部刑诉〔2020〕206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30241977********,汉族,小学文化,云南省龙陵县人,农民,住云南省保山市龙陵县**乡**村委**组**号。2019年10月7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龙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27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龙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4日13时50分许,被告人许某某驾驶云车牌号为MR4829轻型仓栅式货车,在龙陵县龙江乡新寨村委会**组至**组0公里20米处,倒车过程中撞到行人濮某某(男,88岁),造成濮某某当场死亡道路交通事故。经龙陵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许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现场勘查、呼气酒精含量检测、过磅等笔录;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驾驶轻型仓栅式货车因而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并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某具有自首情节,已赔偿并取得书面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云南省龙陵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杨 磊

检察员:陈秀娟

2020年10月21日

附:

1、被告人许某某被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侦查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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