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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许某某涉嫌介绍卖淫案)(公开版)_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检察院

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吉青检刑诉〔2020〕43号

被告人许某某,外号“老许”,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422197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吉水县**镇**村**组**号,现住址:吉安县**房。2018年7月因赌博被吉水县公安局罚款500元。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12月23日被吉安市公安局青原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吉安市公安局青原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吉安市公安局青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3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起,被告人许某某经人介绍与卖淫女取得联系,并印发招嫖卡片后,雇佣廖某某每天到青原区万博国际酒店、维也纳酒店等酒店客房散发。入住旅客通过卡片联系方式联系被告人许某某,选定卖淫服务种类及价格后,被告人许某某再联系卖淫女孟某某、周某某等人上门提供性服务。卖淫所得由被告人许某某与卖淫女按照约定分成。至2019年12月22日,被告人许某某介绍三人卖淫,获利二万余元。

1、2019年12月18日晚,袁某某、高某某联系被告人许某某,要求提供性服务。被告人许某某即与其谈好价格,再联系卖淫女周某某、孟某某前往青原区奥克主题酒店完成性交易,所得嫖资按约定分配。

2、2019年12月22日晚,徐某某联系被告人许某某,要求提供性服务。被告人许某某即与其谈好价格,再联系卖淫女(微信号“A我超甜的”)前往青原区奥克主题酒店完成了性交易。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周某某、孟某某、廖某某、徐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检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介绍三人卖淫并从中获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许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4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肖立强

2020年4月20日

附:1.被告人许某某现羁押于吉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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