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普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许某某于2009年5月21日,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宁市支行申办一张卡号为:4033610009795450的信用卡后,在明知无还款能力的情况下仍多次使用该卡进行消费和套取现金,共透支人民币19062.15元。至2014年12月5日该卡已结欠银行欠款26310.53元(其中本金19062.15元,利息、滞纳金等7248.38元)。后经普宁市农业银行工作人员多次向其催讨,被告人许某某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欠款。案发后,该欠款本息已于2015年5月18日全部还清。
被告人许某某于2011年4月5日,在中国建设银行揭阳市分行普宁市支行申办一张卡号为:5316930120019241的信用卡后,在明知无还款能力的情况下仍多次使用该卡进行消费和套取现金,共透支人民币88122.18元。至2014年11月30日该卡已结欠银行欠款118838.68元(其中本金88122.18元,利息、滞纳金等30716.5元)。经普宁市农业银行工作人员多次向其催讨,被告人许某某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欠款。案发后,该欠款本息已于2015年5月18日全部还清。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报案材料;2.开户材料、交易明细及银行催收记录;3.户籍证明;4.破案经过、抓获经过;5.存款凭条、请求书;6.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普宁市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陈某某
附:公安刑事侦查卷宗2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