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普检一部刑诉〔2020〕Z491号
被告人许某甲锐,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81199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住普宁市**街道**里**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4日被普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普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甲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某某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8日04时左右,被告人许某甲锐饮酒后驾驶二轮超标电动车,途经普宁市池尾街道大学路电信广场路段时,因操作不当,致车辆失控摔倒,造成许某甲锐本人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广东正理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对许某甲锐血液中乙醇含量测定:许某甲锐驾驶机动车时血液乙醇的含量为146.8毫克/100毫升,处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状态。
2020年5月24日许某甲锐主动到交警大队接受继续调查,并于当日被刑事拘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破案经过、户某某、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2..被告人许某甲锐的某某与辩解;3.《广东正理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法医毒物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许某甲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某某。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甲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许某甲锐具有自首情节,并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并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
此致
普宁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詹某某
检察官助理:刘某某文
2020年6月4日
(院印)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许某甲锐暂羁押于普宁市强制隔离戒毒所临时医学观察监管病区。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某某从宽制度告知书》、《认某某具结书》各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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