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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许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认罪认罚)(公开版)_福建省政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政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政检一部刑诉〔2021〕Z14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72519*******56,汉族,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政和县澄源乡****,住政和县政通宾馆**。因醉酒驾驶机动车,于2017年97日被南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12月25日被政和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1日被政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政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在法定期限内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了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3日1时57分,被告人许某某酒后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闽******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从全路段限速40km/h的政和县城关胜利洋往西门方向行驶,同日1时59分,行驶至政和县宾馆门口路段时与被害人陆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许某某、陆某某受伤及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告人许某某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152.8mg/l00ml,发生交通事故时,其驾驶的摩托车行驶速度为66km/h。经认定,许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2020年7月20日,被告人许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案发后,被告人许某某赔偿了被害人陆某某的损失人民币180000元,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员基本信息、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民事调解协议书等书证;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陆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5.勘验、检查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

6.视听资料: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许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政和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薛茂有

2021年1月11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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