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盈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盈检公诉办刑诉〔2020〕195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122199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梁河县**镇**村**组,现住盈江县**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8日被盈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3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盈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9日,被告人许某某醉酒后驾驶云******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与段某驾驶的云******号小型轿车在镇瑞线K166+880M处相撞,造成许某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许某某在此次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经云南云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许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70.44mg/100ml,已达醉酒驾车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勘查、辨认笔录、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盈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天敏
检察官助理:王丽萍
2020年7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许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40690****。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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