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五检刑诉〔2020〕322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0322************,汉族,文盲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五河县**镇**村**号,现住安徽省五河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3日被五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五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7月02日13时50分许,被告人许某某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沿新增道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新增道路S223省道113KM+200M路段处左转弯时,与盛某某驾驶由南向北行驶的皖C*****号轿车发生碰撞,造成被告人许某某受伤及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安徽天平司法鉴定所鉴定:许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7mg/100ml。经五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许某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
2.证人梁某某、盛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安徽天平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5.五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出具的勘验笔录;
6.五河县公安局调取的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秀峰
2020年9月14日
附:
1.被告人许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安徽省五河县**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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