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楼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检一部刑诉〔2020〕12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3281985********,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山西省石楼县**镇**村,现住石楼县**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石楼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2月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楼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9日22时许,被告人许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晋J****1号小型轿车从塔底家中起程到石楼县第一中学附近办事,后又驾车行驶至石楼县延安街崇文桥附近公路时,被石楼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对许某某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183mg/100ml。后民警将许某某带到石楼县人民医院进行抽血,并将抽检血液送检至山西省交口司法鉴定中心,经鉴定:被告人许某某的血样中检出乙醇,乙醇含量为165.05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被告人许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公安交通管理综合查询信息等;2.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现场检查笔录;4.山西交口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石楼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冯小军
2020年5月8日
附:
1.被告人许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取保候审处所:石楼县**镇**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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