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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许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瓯检二部刑诉〔2020〕114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7251994********,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福建省政和县**镇**村**街**号,现租住福州市闽候县新保路群升江山**号楼**室。2013年12月,因殴打他人被政和县公安局处行政拘留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2日被建瓯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建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许某某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6日22时24分许,被告人许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贵******的小型轿车途经建瓯市**乡**村**路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被告人许某某体内的乙醇含量为119.2mg/100ml。随后,被告人许某某被带至建瓯市川石卫生院抽取血液样本。经福建武夷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许某某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108.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材料、户籍信息表、到案经过、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舒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福建武夷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5.建瓯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图、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某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建议判处被告人许某某拘役一个月二十日,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元,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傅琴

2020年7月17日

附:

1.被告人许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65072****;

2.案卷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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