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舟普检刑诉〔2021〕11号
被告人许某某,女,****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903********0229,汉族,文化程度本科,个体,户籍所在地舟山市普陀区,住**街道**路**号**幢**室。曾因犯赌博罪、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3年4月被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一千元。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9日被舟山市公安局普陀区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舟山市公安局普陀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危险驾驶案,于2021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1月 19日 2时许,被告人许某某饮酒后驾驶浙 L*****号小型轿车沿本区**街道**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路与**街路口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
经舟山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在送检的被告人许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10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等;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舟山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4.视听资料: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许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顾蔚彬
检察官助理 石慧
2021年1月22日
附件:1.被告人许某某现羁押于舟山市定海区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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