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普检诉刑诉〔2019〕1395号
被告人许某某(自报),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5811991********,汉族,初中,广东省汕尾市海丰县人,户籍地住惠州市惠城区**路**号**房,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经普宁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25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经普宁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4日被某某。
本案由普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份至5月份期间,被告人许某某在普宁市流沙南街道里宅社区经营一衬衫加工厂,招收被害人张某某、喻某某、李某甲、喻松梅、郑某某、刘某某红、杨某某萍、杨某某芳、李某乙、林胡椒、吴某甲双、闫啸、吴晓芳、方良城、陈某某、吴某乙玲、邵大妹17名工人加工衬衫。后拖欠上述被害人工资累计人民币96039元一直没有归还,普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多次敦促许某某归还拖欠工资,但许某某以逃匿的方法拒不支付上述拖欠工资。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破案经过,普宁市社保局出具的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受理立案审批表、劳动保障监察通知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接受调查或者配合处理欠薪案件公告、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许某某衬衫加工厂拖欠工人工资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的调查报告》,投诉信,许某某衬衫加工厂工人工资表,身份证复印件、个人信息,手机短信截图,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笔录;2.被告人许某某的某某;3.被害人郑某某、张某某、喻松梅、方良城、吴某乙玲、吴某甲双、喻某某、李某甲、杨某某萍、唐某某陈述、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普宁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某某
2019年11月28日
附:
1.被告人许某某现羁押于普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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