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泰新检一部刑诉[2021]15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省**市,现租住于**市**镇*****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日被新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13日被新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1年1月1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许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年**月份至**月份,被告人许某某先后四次赶至**市**镇**村村南***路东吴某某的宅基地处,趁人不备,秘密窃取吴某某宅基地上的螺纹钢及钢筋笼子共计385斤。****年**月**日,被告人许某某再次赶至该处盗窃螺纹钢时,被吴某某当场抓获。经鉴定,被盗螺纹钢价值人民币693元。
被告人许某某于2020年1月1日被当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赵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辨认笔录等笔录;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6.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 冯晨光
刘晓艳
2021年1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许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58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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