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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许某某涉嫌盗窃案)_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岳楼检二部刑诉〔2020〕422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319**********,汉族,高中文化,务工,户籍地湖南省华容县,住岳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小区。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6月17日被岳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

本案由岳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至6月,被告人许某某先后三次在本市经开区**小区实施盗窃作案,窃得摩托车3台,涉案金额约3600余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20年5月28日3时许,被告人许某某趁无人之机,在**小区**栋**单元一楼楼梯间将被害人王某某停放在此的一台深蓝色立马电动车盗走,后销赃得款800元。

2、2020年6月16日1时许,被告人许某某趁无人之机,在**小区**栋**单元一楼楼梯间将被害人杨某某停放在此的一台银灰色绿源牌电动摩托车盗走。经岳阳市岳阳楼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2800元。

3、2020年6月16日2时许,被告人许某某趁无人之机,在**小区**栋**单元前坪将被害人武某某停放在此的一台深红色乖乖兔牌电动车盗走。

2020年6月16日下午,被告人许某某在本市经开区**超市旁**摩托车修理店被公安民警抓获。到案后,被害人杨某某、武某某被盗摩托车已经追回,许某某家属赔偿了被害人王某某2700元,取得了被害人王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接报警登记表、抓获经过、物品扣押、发还及保全清单、谅解协议书、收条;2.证人证言:证人魏某某、陈某某、邹某某、周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王某某、杨某某、武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意见、湘雅二医司鉴中心[2020]精鉴字第632号司法意见;6.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多次盗窃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许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毛艳慧

2020年10月26日

附:

被告人许某某现羁押于岳阳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6.换押证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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