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普检二部刑诉〔2020〕Z957号
被告人许某甲,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811985********,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普宁市流沙东街道北山村中兴路西小区**街**号**,因涉嫌盗窃罪,经普宁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27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普宁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8月4日被普宁市公安局逮捕,现押于普宁市看守所。
本案由普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中旬的一天(具体日期不清楚)21时许,被告人许某甲在普宁市流沙东街道商品城“金六福珠宝”店旁边,乘无人之机,盗走停放在“金六福珠宝”店旁边一辆黑色“金韩”牌二轮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200元)。破案后被盗电动车追回。
2020年6月8日22时许,被告人许某甲在普宁市流沙东街道秀陇村环西区23幢107号楼下,乘无人之机,盗走被害人张某某一辆棕色“雅马哈”牌二轮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100元)。破案后被盗电动车追回发还被害人。
2020年6月13日21时许,被告人许某甲在普宁市流沙东街道国际商品城“美佳乐”附近,乘无人之机,盗走被害人林某甲一辆灰色“韩艺”牌二轮电动车(价值人民币950元),电动车内有黄金戒指四枚,金项链一条(总价值人民币15275.85元)。破案后被盗金戒指、金项链追回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破案经过,提取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户籍证明,视频监控截图、指认现场照片;2.被告人许某甲的供述和辩解;3.被害人张某某、林某甲的陈述;4.价格认定结论书;5.现场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的手段,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许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许某甲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随案移送物品请一并判决。建议适用简易程序。
此致
普宁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邓某纯
检察官助理:林某霞
(院印)
2020年9月16日
附件:1.案卷材料二册,光盘五块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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