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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许某某涉嫌盗窃罪一案)_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普检二部刑诉〔2020〕182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性,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81199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住普宁市**镇**村路**号,因本案于2019年12月15日被普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4日被普宁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普宁市看守所。

本案由普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9年12月上旬的一天凌晨1时许,被告人许某某伙同同案人林某某、杨某某、林某楷窜到普宁市流沙东街道中河开发区“佳和购物”商场,乘被害人张某某不注意,盗走被害人张某某“果子好”槟榔05包(价值人民币100元)、“红牛”饮料05瓶(价值人民币30元)。

二、2019年12月13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许某某伙同同案人林某某、杨某某、林某楷窜到普宁市流沙东街道中河开发区“佳和购物”商场,乘被害人张某某不注意,盗走被害人张某某“果子好”槟榔05包(价值人民币100元)、 “东鹏特饮”饮料一箱(价值人民币120元)。

三、2019年12月14日凌晨15时许,被告人许某某伙同同案人林某某、杨某某、王某某窜到普宁市流沙东街道商品城“百家惠购物”商场,乘被害人叶某某不注意,盗走被害人叶某某“多康”牌椰子汁03瓶(价值人民币15元)、“红牛”饮料03瓶(价值人民币18元)、“达利园”牌优先乳饮料01瓶(价值人民币4元)、“可口”牌八宝粥01瓶(价值人民币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破案经过、户籍证明、现场监控视频截图、行政处罚决定书、价格认定结论书。2、被害人张某某、叶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 4、同案人林某某、林泽楷、杨某某、王某某的供述和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被告人许某某有坦白情节,请依法判处,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此致

普宁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某某

(院印)

2020年3月11日 

附:刑事侦查卷宗共二册;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光盘5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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