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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许某某涉嫌诈骗案)(公开版)_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忻府检一部刑诉〔2020〕208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2011987********,汉族,小学文化,山西省忻州市**区人,无业,现租住于忻州市**路**小区。该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7日被忻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忻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忻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被告人许某某与周某通过打扑克熟识,后以共同出资倒卖二手车为由从周某处陆续拿取共计48万元,2019年5月份开始周某向其多次催要,许某某承认其收取的钱款并未用于二手车生意,而是全部被其用于赌博。此后许某某陆续仅归还周某1万余元;2019年10月开始,许某某又继续以在其太原、陕西榆林做生意为由让周某多次提供资金,还吹嘘说很快就能赚大钱,将来能把之前的债务一并归还,周某信以为真后又通过贷款、刷信用卡等途径支付给许某甲30万余元。至案发,被告人许某某仍未能归还钱款。被告人许某某供述其亦将该钱款用于赌博及生活花销。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家属赔偿被害人部分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报案材料及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书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多次骗取他人钱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智彦萍

检察官助理:王茜

2020年9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许某某现羁押于忻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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