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一部刑诉〔2020〕Z121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2811985********,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韶关市乐昌市,住广东省韶关市**镇**村委会**组**号,因涉嫌非法狩猎罪,经乐昌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3日被乐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乐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8月至2019年春季期间(2016年12月1日至2021年11月30日为韶关市禁猎期),被告人许某某在未取得狩猎许可证的情况下,违反狩猎法规,多次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猎工具绳套、使用捣毁巢穴的禁用方法猎捕野生动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多次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工具(绳套)、禁用方法(捣毁巢穴)猎捕野生动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许某某主动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乐昌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钟翔鹰
检察官助理:甘俊梅
2020年7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许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有关涉案款物情况。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