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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许某某滥伐林木案)(公开版)_含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含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含检一部刑诉〔2020〕1107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6251982********,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含山县**镇**行政村**村**号,住所地同上2007年4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1年8月3日因犯盗窃罪被陕西省西安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6月29日被含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16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含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初,被告人许某某向含山县****行政村**村村民许某某购买57亩位于**村西南边的退耕还林杨树,商谈约定以6万元的价格购买杨树,截止案发,许某某支付许某某3万元。2020年5月中旬至5月29日期间,被告人许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使用油锯砍伐其向许某某购买的杨树,并将伐倒的杨树运往巢湖市**行政村**村出售,经被告人许某某指认和办案民警现场清点,被砍伐的退耕还林杨树共92根。

根据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被告人许某某所滥伐的杨树立木蓄积量为14.02立方米。

    被告人许某某经民警传唤到含山县公安局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人口基本信息表、查询证明、刑事判决书、劳动教养决定书、物证鉴定书等文件。

2.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

4.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违反林木采伐许可制度,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采伐退耕还林杨树共计14.02立方米,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被告人许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某到案后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许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许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如被告人许某某符合缓刑条件,建议判处被告人许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现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含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学水

检察官助理:杨玲

2020年11月13日 

   

附:

1.被告人许某某现在居住地候审;

2.侦查卷宗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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