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刑诉〔2020〕283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4525241965********,汉族,小学文化,农村居民,住广西平南县**镇**村**屯**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10月10日被平南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南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2月份,被告人许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就雇请他人砍伐了位于平南县安怀镇福平村古头屯横坳岭的林木并出售。经调查,该处被砍伐的林木种类为八角,林木蓄积量为15.4立方米。同年10月10日,被告人许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林业局证明等书证:2.证人韦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4.林木砍伐调查报告;5.勘验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违反国家森林法的规定,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砍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南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姚裕静
2020年6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许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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