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九刑诉〔2020〕23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5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5195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海南省定安县**镇**村。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10月30日被定安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6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5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定安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4月30日移送定安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定安县人民检察院于同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6日至15日期间,被告人许某某为了在其承包的位于定安县**镇**村委会“**岭”的林地上种植荔枝苗,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挖掘机手张某某、胡某某、吴某某等三人挖掘、平整该林地里的阔叶树林木。
经鉴定:被毁林木面积19.2亩,树种为天然阔叶林树(天然阔叶混交林),林种为∏级保护林地(公益林),株树81株(无幼树),立木蓄积量38.0659立方米,立木出材量22.8395立方米。
2019年10月30日,被告人许某某主动到定安县森林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归案情况说明、林木调查情况的函、恢复造林验收的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吴某某、胡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司法鉴定意见书;
5.现场勘验、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雇请他人砍伐林木总蓄积量为38.0659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何集顺
2020年5月22日
附:1.被告人许某某现住海南省定安县**镇**村,联系电话1364753****;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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