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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许某某滥伐林木案)_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一部刑诉〔2020〕289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4197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山东省兰陵县人,住兰陵县苍山街道办事处**村。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4月18日被兰陵县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兰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7日,被告人许某某在未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佣王某某等人将其所承包山地上87株杨树砍伐,并以3200元价格卖掉。经鉴定,砍伐立木蓄积为14.4817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户籍信息等书证;现场勘查笔录;鉴定意见;证人王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在未办理采伐证的情况下,私自采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慧 

2020年5月7日

附:

1.被告人许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兰陵县苍山街道办事处**村,电话:1785398****

2.侦查卷二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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