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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许某某滥伐林木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钦南检刑诉〔2020〕186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5211961********,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广西北海市合浦县**镇**村**队**号,住该处。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11月6日被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公安局直属一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西森林公安局直属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滥发林木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7月份,被告人许某某以26000元的价格向孙**购买广西合浦县**镇**分场**工区5林班S664小班(“**”岭)的一幅桉树林。同年10月,被告人许某某在办理《采伐许可证》后,雇请工人对上述的桉树进行砍伐并出售。在砍伐过程中,许某某砍伐林木超过许可证许可砍伐范围。经林木部门鉴定:石湾分场大地江工区5林班S664小班被滥伐巨尾桉萌芽林林木面积4.1亩,滥伐林木蓄积量共16.7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我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艳华

检察官助理:胡丽雯

2020年7月3日

附件:1.被告人许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号码:1567693****。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建议书》1份和《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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