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建检刑诉〔2020〕31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221968********,汉族,小学文化,务农,出生地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建始县长梁镇钰洪村十一组,现住**镇**村**组**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2月27日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建始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乱伐林木罪,于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办案需要,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1月27日至2月1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2月11日至2020年3月3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被告人许某某以2500元价款购买了本县长梁镇**村**组村民李某甲小地名**的承包山林,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18年4月和7月被告人许某某将该处林木以皆伐的形式全部砍伐,尔后部分进行了出售,获赃款7054元。经现场检测,其滥伐林木达323株,活立木蓄积为44.2844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扣押物品清单、现场蔸径检尺记码单、提取笔录、受案登记表、归案情况说明及户籍证明等书证;2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等证人证言;3.现场勘查、指认笔录、现场照片及平面示意图;4.技术鉴定报告书;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陈朝南
2020年3月25日
附:
1.被告人许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本县长梁镇**村**组,联系电话1887181****。
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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