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源检公诉刑诉〔2020〕162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625199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河源市东源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4月26日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同年2020年4月13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源市公安局源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3日02时50分许,廖某某驾驶粤B7T****小型轿车行驶至源城区胜利路新城汽车站后面路段时,与被告人许某某酒后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车架号:825024)搭载许永龙发生碰撞,事故碰撞后又与道路边停放在粤PD2271小型轿车发生碰撞,事故造成许某某、许永龙受伤,三方车辆部分损坏的交通事故。被告人许某某进行酒精测试仪呼气测试结果为133mg/100ml;后经广东省河源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被告人许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检验结果为122.50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车辆信息查询结果单、户籍资料等相关书证;2.现场检测结果和现场照片;3.鉴定意见;4.被告人许某某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并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宋子安
2020年4月17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6*******;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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