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涞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涞检一部刑诉〔2020〕99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6231984********,满族,中共党员,大专文化,涞水县**镇**所原**,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涞水县**路**小区**号楼**单元**室,现住涞水县**小区**号楼**单元**室。2020年5月18日,因涉嫌玩忽职守被涞水县监察委立案调查,2020年7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在其家中。
本案由涞水县监察委调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玩忽职守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3月,涞水县**镇**村村民吴某甲和吴某乙和高碑店**村孙某甲租用**村17户村民的承包地30余亩,在未办理任何用地审批及工商登记等手续的情况下,对地面进行了硬化,购建了地磅、水泥活动房等设备,做为倒料场对外经营。该倒料场分东、西两个场地,东侧场地由孙某甲租用,西侧场地由吴某甲、吴某乙租用,吴某甲的朋友田某某经常在现场帮其管理。
2017年3月18日,涞水县**镇国土所分包**村孙某乙、工作人员王某某等人巡查过程中发现**村村东南有占地建水泥活动房、地磅的行为,向所长许某某进行了汇报,许某某安排孙某某等于当日向在场人吴某甲下达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告知违法当事人到**镇国土所接受调查。吴某甲为了不让他人知道其经营倒料场一事,让田某某替其接受调查。2017年3月24日国土所对田某某进行了调查并对现场进行了勘测,认定违法占地面积3.15亩(其中建房和建地磅违法占地0.28亩)。同日,**镇国土所又向田某某下达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向涞水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对该违法案件地类进行认定。在此期间因当事人未拆除违法建筑,停止违法行为,**镇国土所分别于2017年5月27日、6月8日,对该违法建筑下达《限期拆除通知书》。2017年6月22日,涞水县国土自然资源局出具了《项目用地(规划)审批表》,认定田某某建房所占土地地类为基本农田,占地面积3.15亩。至此**镇国土所所长许某某本应组织该所依照相关土地执法程序向国土资源局呈报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立案呈批表,对该倒料场立案查处,并对土地破坏程度申请鉴定,取缔该倒料点,恢复地貌,但**镇国土所未认真履行职责,未对该倒料点立案查处。
2017年7月13日,**镇国土所孙某乙、柳某某巡查发现该宗地块的违法建筑未拆除且存在堆放砂石料行为,经勘测占地面积3.15亩,经向许某某汇报后,向当事人田某某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田某某在规定期限内只是将所堆砂石料清除后,未拆除违法建筑。**镇国土所依然未立案调查处理,查处违法建筑,取缔违法倒料点,恢复原地貌。
许某某自2017年2月至2019年5月任**镇国土所所长期间,始终未对该非法倒料点立案查处,违法占地面积从开始的3亩多增加到后来的30多亩。发现该倒料点有非法囤料占地行为后,只是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限期拆除通知书》、《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等执法文书,限期清除堆料后,对违法建筑及压占破坏土地的行为未立案查处。导致该倒料点的违法占地行为从2017年3月一直持续至2019年5月调离**镇国土所。
2020年3月22日,媒体“时代封面”发表题为《不要青山要金山?非法砂厂让村民苦不堪言,涞水监管形同虚设!》的报道,曝光涞水县**村一家无任何手续的砂石厂违规作业,非法加工销售砂石后,今日头条、百度新闻、腾讯新闻、企鹅号等十几个网络平台转载了此报道,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引起了省、市、县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的高度重视。2020年3月28日保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该非法倒料点进行了鉴定,鉴定结论为,“涞水县**镇**村东南倒料点破坏耕地案件,涉案耕地面积30.02亩(其中28.48亩为基本农田),原耕作层消失,使耕地无法耕种,已造成耕地种植条件严重毁坏”。2020年3月30日,涞水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以涉嫌破坏耕地罪移送涞水县公安局,同日涞水县公安局对该倒料点以非法占用农用地案立案侦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身为**镇国土所原所长,在明知**村倒料点违法占地的情况下,不认真履行职责,未对该倒料点进行进行立案查处,导致**村倒料点被媒体曝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涞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雷建军
2020年8月6日
附:
1、被告人许某某现在其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证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