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隆检一部刑诉〔2020〕314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01198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住驿城区**小区**楼**单元,因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经隆化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19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经隆化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8月21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隆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许某某自2019年12月份以来在未获取任何合法手续的情况下,从1668阿里巴巴批发网多次购进散装胶囊,自己定制包材包装。其在明知所购进的胶囊无任何合法手续的情况下,为了谋取暴利将包装后的胶囊通过其在淘宝网上经营的淘宝店铺“一SO到底”向全国各地发售,并聘用被告人张某某、卢某某(二人在逃)作为淘宝客服帮助其在网上进行销售,许某某先后获利达十万余元。被害人孙某某购买服用上述胶囊后出现了心慌、气短等不良反应。经鉴定,许某某所销售的胶囊内含有国家明令禁止添加的有毒有害物质西布曲明。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被害人孙某某的陈述;证人证言;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扣押物品照片;快递单;到案经过;鉴定意见;公民个人信息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明知所购买的胶囊中可能含有有毒有害物质,包装后在淘宝网上进行销售,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请依法判处。
此致
隆化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朝旺
2020年11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羁押于隆化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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