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三区检刑诉〔2019〕4011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4408221958********,汉族,文化程度高中,农民,户籍所在地为本省廉江市**镇**村**号。因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9年7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3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9年9月25日向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10月23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于2019年11月8日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27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从2018年11月开始,被告人许某某在本市横沥镇村头村从莞高速旁一菜地,使用“甲胺磷”“氧乐果”农药兑水喷洒种植通菜。2019年3月19日,东莞市农业农林局对许某某种植的0.7亩通菜进行例行抽检,检测到该批通菜含有国家明令禁止在蔬果上使用的“甲胺磷”“氧乐果”高毒农药。许某某将上述含有“甲胺磷”“氧乐果”高毒农药的通菜运到常平镇木伦市场以每斤1元价格销售,已销售约1500斤。
2019年7月3日,公安机关在上述菜地将许某某传唤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东莞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测所检测报告,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无视国法,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使用禁用农药、兽药等禁用物质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敏玲
2019年12月26日
附:
1、被告人许某某现被押于东莞市看守所。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叁册及检察卷宗壹册。
3、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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