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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许某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_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三区检刑诉〔2019〕4011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4408221958********,汉族,文化程度高中,农民,户籍所在地为本省廉江市**镇**村**号。因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9年7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3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9年9月25日向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10月23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于2019年11月8日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27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从2018年11月开始,被告人许某某在本市横沥镇村头村从莞高速旁一菜地,使用“甲胺磷”“氧乐果”农药兑水喷洒种植通菜。2019年3月19日,东莞市农业农林局对许某某种植的0.7亩通菜进行例行抽检,检测到该批通菜含有国家明令禁止在蔬果上使用的“甲胺磷”“氧乐果”高毒农药。许某某将上述含有“甲胺磷”“氧乐果”高毒农药的通菜运到常平镇木伦市场以每斤1元价格销售,已销售约1500斤。

2019年7月3日,公安机关在上述菜地将许某某传唤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东莞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测所检测报告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无视国法,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使用禁用农药、兽药等禁用物质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敏玲

                              2019年12月26日

附:

1、被告人许某某现被押于东莞市看守所。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叁册及检察卷宗壹册。

3、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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