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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许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贵州省平塘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平塘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塘检刑诉〔2020〕89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271999********,汉族,小学文化,务农职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平塘县,住平塘县**镇**村**组**号,曾因犯盗窃罪,2017年9月21日被平塘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2018年3月2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0日被平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7月16日被逮捕。

本案由平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4日晚,被告人许某某在平塘县**镇**小区**小区**楼下的一辆橙色“钱江”牌大架摩托车。得车后,许某某又窜至**镇**村**花园小区,窃取了该小区居民杨某某放在其红色越野车内的一部黑色华为mate10手机。

经平塘县**认证中心认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1900元;华为手机价值人民币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失主吴某某、杨某某的陈述;3.证人证言;4.现场勘验笔录、制图及照片;指认笔录及照片;5.平塘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文件;6.被告人许某某的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认罪认罚具结书》等证据在卷。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塘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友

检察官助理 林莉

2020年9月21日 

                                                 

附件:1.被告人许某某现羁押于平塘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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