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许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房检一部刑诉〔2020〕175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681198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涿州市清凉寺区**小区**。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12月10日被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5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3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4月12日,被告人许某某从河北省涿州市**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租得一辆起亚轿车(京P****1)。2014年4月15日,被告人许某某谎称该车为其朋友所有,将该车质押给付某某,从付某某处借款人民币21000元。

2014年4月23日,被告人许某某找到**租赁公司,从该公司取走备用钥匙一把。并于当天晚上,从北京市房山区城关街道羊头岗新村2号楼楼下,将用于质押的起亚轿车盗走。次日,被告人许某某将该车交还给**租赁公司,事后,被告人许某某失联。经国宏信价格评估集团有限公司鉴定,涉案起亚轿车价值人民币45000元。

2019年12月30日,被告人许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付某某、朱某某的陈述;3.证人证言:证人高某某的证言;3.勘验、检查、辨认、侦查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4.书证:工作说明、借条;5.其它证明材料:报案记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身份及前科情况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赵**

2020年4月23日

附:1、被告人许某某现在羁押于北京市房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